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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臺南市殯葬資訊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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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自112年7月8日生效

發佈日期:112/07/07
一、自112年7月8日起臨櫃申辦及預約確認租用公立殯葬設施適用修正後收費標準規定及計費方式。
二、本次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本府及其他政府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實施骨灰拋灑、植存、樹葬,依管理機關指定之位置、場所及有關規定辦理者,免予收費。
(二)申請使用庫錢爐逾申請時間進場且無法排入當天時程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三)使用火化場設施火化者,同時申請骨灰再處理免收費用。
(四)因管理機關停爐整修影響火化權益,配合至各殯葬專區間跨區火化者,火化費減收三千元。
(五)南區殯儀館守靈室(和平堂)申請後如不使用,致該時段閒置未使用者,不予退費。
(六)各級禮廳自使用申請翌日起算,三日內辦理取消者,退還全額費用;逾三日辦理取消者,退還百分之九十費用。
 
相關檔案
1120706府法規字第1120871557B號修正發布令 pdf(327KB)
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收費標準表修正對照表 pdf(561KB)
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條文及收費標準表 pdf(751KB)
 
點閱數:355|最後更新:112/07/10 08:16|發布單位:臺南市殯葬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