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府及其他政府機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死亡,使用本市公立殯葬設施免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修正後於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定明本次修正溯及自該日施行,以符法制(增訂條文第六條第二項)。
三、回饋當地里民各項殯葬設施使用優惠措施,應比照減免對象予以場數(節數、件數)等數量或使用日數之限制,避免重複多次(日)租用,造成設施不敷使用,排擠其他民眾使用權益。(修正「臺南市公立火化場使用收費標準表」規範事項第13點、「臺南市公立殯儀館使用收費標準表」各項次備註欄位、「臺南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表」規範事項第9點)
四、明示經核准使用公墓後應予埋葬之規範期限。(修正「臺南市公立公墓使用收費標準表」規範事項第7點)
五、酌修文字。(修正「臺南市公立火化場使用收費標準表」規範事項第10點)
六、增訂個人殘肢火化之收費規範。(修正「臺南市公立火化場使用收費標準表」規範事項第12點)
七、因無煙豎靈區推廣成效業已提升,故調整刪除備註第2點「停靈七日內免費」規定,以維持有煙與無煙豎靈區收費公平性,其餘調整點次。(修正「臺南市公立殯儀館使用收費標準表」項次4豎靈區)
八、遺體如因案情需要無法立即殮葬,經參酌其他直轄市相關規定,修訂依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之日起算冷藏及接屍車(僅限檢警通知派車)費用,以減輕家屬經濟負擔。(修正「臺南市公立殯儀館使用收費標準表」規範事項第6點)
九、增訂無名(主)屍體冷藏及接屍車費用之規範。(增訂「臺南市公立殯儀館使用收費標準表」規範事項第7點)
十、新增新北里、新南里、三仙里、忠政里、埤寮里等5里里民免收新營福園各項設施使用規費(原僅新營區護鎮里免收規費)。(修正「臺南市公立殯儀館使用收費標準表」回饋事項第2點)
十一、配合本市安定區納骨堂神主牌樓新建工程完工,考量該建物設置、擴充及整體營運成本,爰增訂安定區公所神主牌位收費標準。(增訂「臺南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表」安定區公所「安定區神主牌位堂」收費規定)
十二、將「神主牌位」明確納入本標準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減收、免收及逾期未存放之退費規定,並明示經核准使用後應予安置存放之規範期限、特殊情況得再展延之規定。(修正「臺南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表」規範事項第6點、第8點)
十三、配合本市永康區第一公墓納骨塔辦理增設3、5、6樓神主牌位工程,考量該神主牌位建置、擴充及營運成本,爰增訂永康區神主牌位3、5、6樓收費標準。(增訂「臺南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表」永康區公所「第一公墓納骨堂」神主牌位三、五、六樓收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