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標售本機關報廢財物一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公告事項: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財物名稱、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等相關文件如附件。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113年5月8日上午10時整在本所會議室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個工作天上午10時整於前述地點開標。
三、投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張貼之日起至113年5月8日上午9時前,下載投標須知、投標單、標封等文件,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相關內容,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臺南市南區國民路268號(本所收發處)。逾期寄(送)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四、投標廠商資格:凡經政府登記立案舊貨買賣商或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廢棄物回收商、資源回收業(J101080)、回收物料批發業(F199010);請檢附登記證明等文件影本,各項文件請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廠商印鑑。
五、本批標售物存放位置:詳如本案文件(財物變賣清冊),投標人得於公告日至截標日前於上班時間聯絡本所第三組吳小姐(電話:06-2144333轉306)安排現場察看,倘不看標的物現狀者,決標後不得異議。
六、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10日內完成契約訂定及1次繳清全部價款,逾期未簽訂契約及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並沒入保證金。標價價款繳納處所為本所出納或金融機構: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9045095366,戶名:臺南市殯葬管理所代收代辦專戶。須一次繳清。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款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七、本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15日內,由本機關按現狀交付標的物。
八、本案變賣標的物不論具殘值與否,得標廠商需一併清運處理完成,不得作選擇性之載運。清運時若造成本所辦公廳(舍)、設備及地上物等損壞,應負完全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任。
九、本案變賣標的物為報廢品,以現場現貨為準,不具原有功能性者,本所不負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縱有數量及內含零件短缺,足使其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同。得標後廢品按現況交付,不得就報廢品之狀況表示異議、不履約或請求補償。
十、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十一、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所回覆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