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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臺南市殯葬資訊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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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臺南市公立殯儀館使用收費標準

臺南市公立殯儀館使用收費標準表(單位:新台幣/元
項次 項目 單位 數量 收費金額 備註
1 接屍車 具/次 一千五百
  1. 收費金額以二十公里為基準,超過二十公里,每超過一公里加收五十元,未滿一公里以一公里計費。
  2. 符合「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減免條件者,每具減免收費以一次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2 停屍間 五百
  1. 停屍以不逾二十四小時為原則,但遺體有腐敗之虞者,不得停屍。
  2.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一次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3 遺體冷藏室 三百
  1. 以日計,未滿一日仍以一日計(次日零時起為第二日)。
  2. 冷藏超過三十日者就其超過日數加倍收費。
  3.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三十日為限,超過部分加倍收費。
4 豎靈區 一百
  1. 超過七日未逾十二日部分,每日收費二百元。
  2. 使用無煙豎靈區停靈七日內免費,超過七日未逾十二日部分改按日計費,每日收費二百元。
  3. 停靈超過十二日者,就其超過日數,每日收費四百元。
  4.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十二日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5 屍袋 五百 符合本標準減免條件者,每具減免收費以一件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6 殮儀室 一千
  1. 含洗身、化妝、著裝、入殮之使用。
  2.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一次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7 洗身化妝著裝室 具/次 五百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一次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一次使用以二小時為限,逾時每小時以二百五十元計費,未達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費。
8 洗屍台車 台/次 五百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一次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9 停柩室 五百
  1. 停柩超過十日者就其超過日數加倍收費。
  2. 以日計,未滿一日仍以一日計,起訖時間均以當日下午二時為基準,但移守靈室末日不予計費。
  3.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十二日為限,超過部分加倍收費。
10 入殮(助唸)室 大間 六百
  1. 每節以二小時為限,逾時使用者不滿一節均以一節計費。
  2. 如經管理機關同意作為個別停柩者:一間停放二柩,每日以「停柩室」標準收費;一間停放一柩,每日以「守靈室」(大間)標準收費。
  3. 大間為入殮室4號,其餘為小間。
  4.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一節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小間 三百
11 入殮(助唸)室冷氣費 大間 三百
  1. 每節以二小時為限,逾時使用者不滿一節均以一節計費。
  2.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一節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小間 一百五十
12 守靈室 特大間 一千八百
  1. 以日計,未滿一日仍以一日計,起訖時間均以當日下午二時為基準,但始日及末日以半日計費。
  2. 超過十日者,就其超過日數加倍收費。
  3. 特大間守靈室:南區景行廳內守靈室(和平堂)59、60號;大間守靈室:南區殯儀館守靈室(和平堂)16至25、36至42、51至53號及鹽水壽園殯儀館守靈室;中間守靈室:南區殯儀館守靈室(和平堂)1至15、26至35、43至50、54至58號、新營福園殯儀館守靈室1至11號及柳營祿園殯儀館守靈室1至11號;小間守靈室:柳營祿園殯儀館守靈室12至13號
  4.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十日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5. 守靈室以面積區分:
    (1)特大間:超過20坪。
    (2)大間:超過14坪至20坪以下。
    (3)中間:超過5坪至14坪以下。
    (4)小間:5坪以下。
大間 一千四百
中間 九百
小間 六百
13 守靈室冷氣費 特大間 八百
  1. 冷氣開放時間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於非開放時段使用者,每小時加收一百元,未達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費。
  2. 以日計,未滿一日仍以一日計;使用守靈室設施始日及末日租用冷氣者,以半日計費。
  3. 鹽水壽園殯儀館守靈室冷氣費比照小間收費。
  4.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十日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大間 五百
中間 四百
小間 三百
14 禮廳 甲級 上午場 一萬 詳見「備註(禮廳)」。
下午場 五千
乙級 上午場 六千
下午場 三千
丙級 第一場 四千
第二場 二千
丁級
(南區A時段)
第一場 三千
第二場 三千
第三場 一千五百
丁級
(南區B時段)
第一場 三千
第二場 一千五百
丁級
(新營、柳營、鹽水)
第一場 三千
第二場 一千五百
戊級 第一場 二千
第二場 一千
15 禮廳冷氣費 甲級 三千五百
  1. 每場依各級禮廳規定時間為限,逾一場者就超過部份改按小時計費,未達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費:
    1. (1)甲級禮廳逾時每小時加收一千二百元。
    2. (2)乙級禮廳逾時每小時加收七百元。
    3. (3)丙級禮廳逾時每小時加收五百元。
    4. (4)丁級禮廳逾時每小時加收三百五十元。
    5. (5)戊級禮廳逾時每小時加收二百五十元。
  2. 僅租用南區殯儀館景德(福)廳內壁掛式冷氣,比照丁級禮廳冷氣租用標準收費;租用南區殯儀館景德(福)廳內壁掛式冷氣及景行廳內鄰近之兩臺落地式冷氣,比照丙級禮廳冷氣租用標準收費。
  3.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丙級以下禮廳冷氣費一場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並補繳其差額。
乙級 二千
丙級 一千二百
丁級 八百
戊級 六百
16 法事區 大間 五百
  1. 每節以四小時為限,時段:八時至十二時(第一場)及十三時至十七時(第二場),上午場結束後有接續使用者,應於十二時三十分前清場完畢。逾時使用者以小時計,不滿一小時均以一小時計,每小時加收費用大間二百元、小間一百元。
  2.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一節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小間 三百
17 電子輓額 本項收費不列入減免範圍。


備註(禮廳)
1.南區殯儀館甲、乙級禮廳每場次以三小時為限,分上、下午場標準收費,上午場自八時至十一時止,下午場自十三時至十六時止,換場時間均為二小時;丁級禮廳每場以二小時三十分為限,換場時間均為一小時三十分,分二至三個場次收費,並且為配合民眾擇時需求,區分二個時段如下
  1. (1)A時段:七時至九時三十分(第一場)、十一時至十三時三十分(第二場)及十五時至十七時三十分(第三場),適用禮廳-南區殯儀館(懷恩廳、懷慈廳、懷悌廳、景德廳)
  2. (2)B時段: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第一場)及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五時(第二場),適用禮廳-南區殯儀館(懷親廳、懷澤廳、景福廳)
2.新營福園殯葬專區禮廳時段:七時至十時(第一場)及十一時至十四時(第二場);換場時間一小時。

3.柳營祿園殯葬專區禮廳時段:

(1)景行廳、至孝廳及懷恩廳:七時至十時(第一場)及十一時至十四時(第二場);換場時間一小時。
(2)景仰廳、至德廳及懷親廳:八時至十一時(第一場)及十三時至十六時(第二場);換場時間二小時。
4.鹽水壽園殯葬專區禮廳時段:八時至十一時(第一場)及十三時至十六時(第二場);換場時間二小時。


5.各級禮廳逾一場時間者就超過部份改按小時計費,但以無接續使用者為限,未達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費:
  1. (1)南區殯儀館甲級禮廳上午場逾時每小時加收三千五百元;下午場每小時加收一千七百元。
  2. (2)南區殯儀館乙級禮廳上午場逾時每小時加收二千元;下午場每小時加收一千元。
  3. (3)新營福園、柳營祿園及鹽水壽園殯儀館丙級禮廳第一場逾時每小時加收一千六百元,第二場逾時每小時加收八百元
  4. (4)南區殯儀館丁級禮廳A時段第一、二場逾時每小時加收一千二百元,第三場逾時每小時加收六百元;B時段第一場逾時每小時加收一千二百元,第二場逾時每小時加收六百元;新營福園、柳營祿園及鹽水壽園殯儀館丁級禮廳第一場逾時每小時加收一千二百元,第二場逾時每小時加收六百元
  5. (5)新營福園、柳營祿園及鹽水壽園殯儀館戊級禮廳第一場逾時每小時加收八百元,第二場逾時每小時加收四百元
6.如經管理機關同意作為個別停柩者以十日為限,每日以上午場標準並以三場計費。
7.場地佈置時間:各級禮廳佈置於使用日前一日十一時至二十一時前完成者免收費,逾時佈置或申請於十一時提前佈置者,其提前部份皆應依使用場次覈實收費,但提前佈置最多以三日為限。

8.甲級禮廳:南區殯儀館景行廳。乙級禮廳:南區殯儀館明德廳、至德廳、崇德廳、光德廳。丙級禮廳:新營福園殯儀館景福廳、崇善廳、景德廳、景行廳、永生堂;柳營祿園殯儀館景仰廳、景行廳;鹽水壽園殯儀館景行廳、景福廳、景德廳。丁級禮廳:南區殯儀館懷悌廳、懷澤廳、懷慈廳、懷親廳、懷恩廳、景德廳、景福廳;新營福園殯儀館崇德廳、崇仁廳;柳營祿園殯儀館至孝廳、至德廳、懷恩廳、懷親廳。戊級禮廳:鹽水壽園殯儀館永懷廳、永安廳、永寧廳、永慈廳

9.南區殯儀館乙級(明德、至德、崇德及光德廳)未整修完成前以原價收費(上午場:四千元/下午場:二千元)
10.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丙級以下禮廳一場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並補繳其差額。
規範事項
  1. 因應民俗時節或重大災害等特殊情形,得調整殯殮設備使用用途;不依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時改善仍未改善者,得註銷其使用權。
  2. 非本市市民申請使用南區、新營、柳營等殯儀館設施者,依照收費標準加收百分之五十;非本市市民申請使用鹽水殯儀館設施者,依照收費標準加收百分之十。
  3. 南區殯儀館守靈室(和平堂)申請後如不使用,致該時段閒置未使用者,不予退費。
  4. 各級禮廳自使用申請翌日起算,三日內辦理取消者,退還全額費用;逾三日辦理取消者,退還百分之九十費用。
  5.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一次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6. 遺體因案情需要無法立即殮葬,冷凍時間逾一個月,經檢警機關出具證明,以一個月計收。
回饋事項
  1. 亡者現設籍於本市南區,明德里、大林里、建南里、郡南里、明亮里、府南里、大成里、大忠里、大恩里、竹溪里等十里連續四個月以上者,申請使用南區殯儀館各項設施,免收規費;亡者現設籍於本市南區其他各里連續四個月以上者,申請使用南區殯儀館各項設施,減收百分之五十。
  2. 亡者現設籍於本市新營區護鎮里連續四個月以上者,申請使用新營區殯儀館各項設施,免收規費;亡者現設籍於本市新營區其他各里連續四個月以上者,申請使用新營區殯儀館各項設施,減收百分之五十。
  3. 亡者現設籍於本市柳營區士林里、中埕里及六甲區龜港里連續四個月以上者,申請使用柳營區殯儀館各項設施,免收規費;亡者現設籍於本市柳營區其他各里連續四個月以上者,申請使用柳營區殯儀館各項設施,減收百分之五十。
  4. 亡者現設籍於本市鹽水區橋南里連續四個月以上者,申請使用鹽水區殯儀館各項設施,免收規費;亡者現設籍於本市鹽水區其他各里連續四個月以上者,申請使用鹽水區殯儀館各項設施,減收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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