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項目 |
單位 |
數量 |
收費金額 |
備註 |
1 |
接屍車 |
具/次 |
一 |
一千五百 |
- 收費金額以二十公里為基準,超過二十公里,每超過一公里加收五十元,未滿一公里以一公里計費。
- 符合「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減免條件者,每具減免收費以一次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
2 |
停屍間 |
次 |
一 |
五百 |
- 停屍以不逾二十四小時為原則,但遺體有腐敗之虞者,不得停屍。
-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一次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
3 |
遺體冷藏室 |
日 |
一 |
三百 |
- 以日計,未滿一日仍以一日計(次日零時起為第二日)。
- 冷藏超過三十日者就其超過日數加倍收費。
-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三十日為限,超過部分加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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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豎靈區 |
日 |
一 |
一百 |
- 超過七日未逾十二日部分,每日收費二百元。
- 使用無煙豎靈區停靈七日內免費,超過七日未逾十二日部分改按日計費,每日收費二百元。
- 停靈超過十二日者,就其超過日數,每日收費四百元。
-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十二日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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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屍袋 |
件 |
一 |
五百 |
符合本標準減免條件者,每具減免收費以一件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
6 |
殮儀室 |
次 |
一 |
一千 |
- 含洗身、化妝、著裝、入殮之使用。
-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一次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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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洗身化妝著裝室 |
具/次 |
一 |
五百 |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一次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一次使用以二小時為限,逾時每小時以二百五十元計費,未達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費。 |
8 |
洗屍台車 |
台/次 |
一 |
五百 |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一次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
9 |
停柩室 |
日 |
一 |
五百 |
- 停柩超過十日者就其超過日數加倍收費。
- 以日計,未滿一日仍以一日計,起訖時間均以當日下午二時為基準,但移守靈室末日不予計費。
-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十二日為限,超過部分加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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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入殮(助唸)室 |
大間 |
節 |
一 |
六百 |
- 每節以二小時為限,逾時使用者不滿一節均以一節計費。
- 如經管理機關同意作為個別停柩者:一間停放二柩,每日以「停柩室」標準收費;一間停放一柩,每日以「守靈室」(大間)標準收費。
- 大間為入殮室4號,其餘為小間。
-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一節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
小間 |
節 |
一 |
三百 |
11 |
入殮(助唸)室冷氣費 |
大間 |
節 |
一 |
三百 |
- 每節以二小時為限,逾時使用者不滿一節均以一節計費。
-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一節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
小間 |
節 |
一 |
一百五十 |
12 |
守靈室 |
特大間 |
日 |
一 |
一千八百 |
- 以日計,未滿一日仍以一日計,起訖時間均以當日下午二時為基準,但始日及末日以半日計費。
- 超過十日者,就其超過日數加倍收費。
- 特大間守靈室:南區景行廳內守靈室(和平堂)59、60號;大間守靈室:南區殯儀館守靈室(和平堂)16至25、36至42、51至53號及鹽水壽園殯儀館守靈室;中間守靈室:南區殯儀館守靈室(和平堂)1至15、26至35、43至50、54至58號、新營福園殯儀館守靈室1至11號及柳營祿園殯儀館守靈室1至11號;小間守靈室:柳營祿園殯儀館守靈室12至13號。
-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十日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 守靈室以面積區分:
(1)特大間:超過20坪。
(2)大間:超過14坪至20坪以下。
(3)中間:超過5坪至14坪以下。
(4)小間:5坪以下。
|
大間 |
日 |
一 |
一千四百 |
中間 |
日 |
一 |
九百 |
小間 |
日 |
一 |
六百 |
13 |
守靈室冷氣費 |
特大間 |
日 |
一 |
八百 |
- 冷氣開放時間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於非開放時段使用者,每小時加收一百元,未達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費。
- 以日計,未滿一日仍以一日計;使用守靈室設施始日及末日租用冷氣者,以半日計費。
- 鹽水壽園殯儀館守靈室冷氣費比照小間收費。
-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十日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
大間 |
日 |
一 |
五百 |
中間 |
日 |
一 |
四百 |
小間 |
日 |
一 |
三百 |
14 |
禮廳 |
甲級 |
場 |
一 |
上午場 |
一萬 |
詳見「備註(禮廳)」。 |
下午場 |
五千 |
乙級 |
場 |
一 |
上午場 |
六千 |
下午場 |
三千 |
丙級 |
場 |
一 |
第一場 |
四千 |
第二場 |
二千 |
丁級
(南區A時段) |
場 |
一 |
第一場 |
三千 |
第二場 |
三千 |
第三場 |
一千五百 |
丁級
(南區B時段) |
場 |
一 |
第一場 |
三千 |
第二場 |
一千五百 |
丁級
(新營、柳營、鹽水) |
場 |
一 |
第一場 |
三千 |
第二場 |
一千五百 |
戊級 |
場 |
一 |
第一場 |
二千 |
第二場 |
一千 |
15 |
禮廳冷氣費 |
甲級 |
場 |
一 |
三千五百 |
- 每場依各級禮廳規定時間為限,逾一場者就超過部份改按小時計費,未達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費:
- (1)甲級禮廳逾時每小時加收一千二百元。
- (2)乙級禮廳逾時每小時加收七百元。
- (3)丙級禮廳逾時每小時加收五百元。
- (4)丁級禮廳逾時每小時加收三百五十元。
- (5)戊級禮廳逾時每小時加收二百五十元。
- 僅租用南區殯儀館景德(福)廳內壁掛式冷氣,比照丁級禮廳冷氣租用標準收費;租用南區殯儀館景德(福)廳內壁掛式冷氣及景行廳內鄰近之兩臺落地式冷氣,比照丙級禮廳冷氣租用標準收費。
-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丙級以下禮廳冷氣費一場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並補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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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級 |
場 |
一 |
二千 |
丙級 |
場 |
一 |
一千二百 |
丁級 |
場 |
一 |
八百 |
戊級 |
場 |
一 |
六百 |
16 |
法事區 |
大間 |
節 |
一 |
五百 |
- 每節以四小時為限,時段:八時至十二時(第一場)及十三時至十七時(第二場),上午場結束後有接續使用者,應於十二時三十分前清場完畢。逾時使用者以小時計,不滿一小時均以一小時計,每小時加收費用大間二百元、小間一百元。
-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一節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
小間 |
節 |
一 |
三百 |
17 |
電子輓額 |
則 |
一 |
十 |
本項收費不列入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