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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臺南市公立火化場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臺南市公立火化場使用收費標準表(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
單位 |
數量 |
本市市民收費金額 |
外縣市民眾收費金額 |
火化處理 |
具 |
一 |
六千 |
一萬 |
骨骸火化處理費 |
具 |
一 |
三千 |
五千 |
暫寄骨灰罐(含神主牌) |
罐(個)/ 日 |
一 |
三百 |
三百 |
骨灰再處理 |
具 |
一 |
三百 |
三百 |
庫錢爐 |
一億以下 |
一千 |
一千五百 |
超過一億至二億以下 |
二千 |
二千五百 |
超過二億至三億以下 |
二千五百 |
三千 |
超過三億至六億以下 |
三千 |
三千五百 |
超過六億 |
每三億加收五百(未滿三億仍依三億計收) |
許可證明補發 |
份 |
一 |
五十 |
五十 |
規範事項
- 暫寄骨灰罐採日計費,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次日零時起為第二日),當日領回者不計費。暫寄超過三十日,經通知未領回者,由管理機關代為入塔處理,費用由申請人支付。
- 無主骨骸及死胎、殘肢應裝入薄板木製容器(長、寬、高一百五十×五十×三十公分以下)始得火化,有主骨骸按具計費;無主骨骸以一只木製容器為一具標準計費。
- 棺柩須於申請火化時間提前二十分鐘到場,逾時視同放棄,應由管理機關視當日使用狀況彈性排序,不得異議。
- 使用火化場設施火化者,同時申請骨灰再處理免收費用。
- 無名骨灰(骸)於檢警偵查期間,寄存於火化場免予收費。
- 大體(不論為完整大體或僅為殘肢)供本市教學醫院解剖教學研究使用者,其火化處理比照本市市民收費計收。
- 取消及變更使用火化或庫錢爐之日期者,至遲應於申請使用日之前一日提出申請,始得辦理退費或改期。
- 因管理機關停爐整修影響火化權益,配合南區、新營福園及柳營祿園殯葬專區間跨區火化者,火化費減收三千元。
- 庫錢爐焚燒以紙錢金額「億」為單位區分收費級距,各級距收費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計收,逾申請時間進場且無法排入當天時程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 骨骸火化處理,以有主之骨灰或起掘之骨骸為限,應裝入木製或紙製容器(長、寬、高六十×四十×四十公分以下)不得油漆及放置陪葬物,始得火化,一只容器限裝一具骨骸,並以一具為標準計費。
- 火化處理費、骨骸火化處理費內含火化費用、火化許可證及撿骨裝罐作業費用;骨灰再處理內含骨灰再處理許可證費用。
-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火化處理費及暫寄骨灰罐(含神主牌位)十五日內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回饋事項
- 亡者現設籍於本市南區連續四個月以上者,除明德里、大林里、建南里、郡南里、明亮里、府南里、大成里、大忠里、大恩里、竹溪里等十里免收使用南區火化場火化處理費及暫寄骨灰罐(含神主牌位)費外,其他各里火化處理費及暫寄骨灰罐(含神主牌位)費減收百分之五十。
- 亡者現設籍於本市新營區連續四個月以上,申請使用新營殯葬專區納骨堂者,免收使用新營火化場火化處理費及暫寄骨灰罐(含神主牌位)費。
- 亡者現設籍於本市柳營區及六甲區龜港里連續四個月以上,申請使用柳營殯葬專區納骨堂者,免收使用柳營火化場火化處理費及暫寄骨灰罐(含神主牌位)費 。
- 因管理機關停爐整修影響該區(里)民回饋事項權益,配合至本市其他殯葬專區火化者,仍適用該區回饋事項。
點閱數:27,810|最後更新:113/01/04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