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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臺南市公立公墓收費標準
臺南市公立公墓收費標準表(單位:新臺幣/元)
使用公墓收費類型 |
單位 |
墓基面積 |
收費金額 |
示範公墓公園化公墓 |
單棺 |
八平方公尺以內 |
二萬 |
一般公墓 |
單棺 |
八平方公尺以內 |
三萬 |
雙棺 |
十六平方公尺以內 |
四萬五千 |
墳墓廢棄物清除保證金 |
一 |
座 |
八千 |
骨灰植存、樹葬 |
一 |
位 |
三千 |
許可證明 |
- 許可證明包含骨灰植存、樹葬、海域拋灑、埋葬、起掘等。
- 墓基、骨灰植存及樹葬使用費均含許可證明。
- 由私立殯葬設施或墳墓所在地管理機關核發火化許可證明、埋葬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者,比照收費。
- 各項許可證明遺失補發,減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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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 |
規範事項
- 臺南市殯葬管理所轄管公墓適用範圍係原六區(即安南區、安平區、南區、北區、中西區、東區)及受理本市骨灰植存、樹葬、海域拋灑等申請,而本市其他區之公墓由各該區公所管理。
- 示範(公園化)公墓收取墳墓廢棄物清除保證金,一般公墓毋庸收取。
- 外縣市民眾禁止使用本市公墓土葬。但骨灰植存、伊斯蘭公墓專區不在此限。
- 外縣市民眾申請使用伊斯蘭公墓專區,加倍收費。
- 取消及變更使用骨灰植存或樹葬之日期者,至遲應於申請使用日之前一日提出申請,始得辦理退費或改期。
- 一般公墓單棺逾八平方公尺,每逾一平方公尺加收新臺幣二千元,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不論單棺或雙棺面積均不得超過十六平方公尺。
- 申請使用公墓者,於繳費費逾期未使用,註銷其使用權,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使用費百分之九十。
- 本市各區使用中公墓資訊請上臺南市殯葬資訊服務網查詢(https://mort.tainan.gov.tw/)。
回饋事項
- 亡者設籍公立公墓所在區(里)四個月以上者,使用該區(里)公墓墓基使用費,區民減收四成、里民減收八成。
點閱數:14,908|最後更新:113/01/04 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