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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臺南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收費標準:鹽水壽園納骨堂
臺南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收費標準表:鹽水壽園納骨堂(單位:新臺幣)
收費項目 |
樓別 |
層別 |
收費金額 |
骨灰櫃 |
一 |
一、十、十一 |
二萬八千 |
二、三、八、九 |
三萬三千 |
五、六、七 |
三萬八千 |
二 |
一、八 |
二萬三千 |
二、三 |
二萬八千 |
五、六、七 |
三萬三千 |
三 |
一、九 |
一萬八千 |
二、三、八 |
二萬三千 |
五、六、七 |
二萬八千 |
雙人骨灰櫃 |
二 |
一、八 |
四萬 |
二、三 |
五萬 |
五、六、七 |
六萬 |
三 |
一、九 |
三萬五千 |
二、三、八 |
四萬五千 |
五、六、七 |
五萬五千 |
骨骸櫃 |
一 |
一、五 |
四萬 |
三 |
四萬五千 |
二 |
五萬 |
神主牌位 |
一萬二千 |
回饋事項
- 亡者設籍鹽水區橋南里四個月以上之里民,使用費減收二分之一。
換櫃費、換位費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 |
類別 |
收費金額 |
骨灰(骸)換櫃費 |
未入櫃 |
三千 |
已入櫃 |
五千 |
神主牌換位費 |
未入位 |
一千 |
已入位 |
三千 |
許可證明 |
- 許可證明包含骨灰(骸)、神主牌位進(退)塔及換櫃位等。
- 骨灰(骸)櫃位、神主牌位使用費及換櫃位費均含許可證明。
- 各項許可證明遺失補發,減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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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 |
規範事項
- 非本市市民申請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含神主牌位)者,依照收費標準加收百分之五十。
- 神主牌位不得預購,且一律使用管理機關提供之神主牌,其使用、管理比照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 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存放,管理機關得視該區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狀況,轉介至鄰近地區骨灰(骸)存放設施存放。
- 管理機關得將二個鄰接(垂直上下或水平左右)單人骨灰(骸)櫃位提供一次申購並視為雙人骨灰(骸)櫃位。
- 依管理機關指定位置、場所免予收費者,以使用本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現有最低價單人櫃位一次為限(含神主牌位,無者除外),進塔安置後不提供免費換櫃位。
- 本標準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減收或免收規定,其使用以單人式之骨灰櫃(不含佛區、貴賓區)為限。
- 骨灰(骸)換櫃費、神主牌換位費及許可證明之收費規定,適用於本市各區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
- 經核准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者,倘逾期未存放,註銷其使用權,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使用費百分之九十。
-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一次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
點閱數:5,614|最後更新:112/07/08 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