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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臺南市殯葬資訊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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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

第 48 條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點閱數:837|最後更新:107/07/27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