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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管理機關 設施名稱 收費項目 樓/區別 櫃層別 收費金額
新市區公所 公墓 個人式墓基 20,000
懷恩塔 個人式骨灰位 一樓 最上層及最下層 18,000
一樓 其他層 23,000
二樓 最上層及最下層 15,500
二樓 其他層 20,500
三樓 最上層及最下層 13,000
三樓 其他層 18,000
個人式骨骸位 一樓 最上層及最下層 33,000
一樓 其他層 38,000
二樓 最上層及最下層 28,000
二樓 其他層 33,000
三樓 最上層及最下層 23,000
三樓 其他層 28,000
孝思堂 個人式骨灰位 地下室 最上層及最下層 13,000
地下室 其他層 18,000
一樓 最上層及最下層 28,000
一樓 其他層 33,000
二樓 最上層及最下層 25,500
二樓 其他層 30,500
三樓 最上層及最下層 23,000
三樓 其他層 28,000
夫妻式骨灰位 一樓 最上層及最下層 53,000
一樓 其他層 58,000
二樓 最上層及最下層 48,000
二樓 其他層 53,000
三樓 最上層及最下層 43,000
三樓 其他層 48,000
個人蓮花位 一樓 最上層及最下層 30,000
一樓 其他層 35,000
夫妻蓮花位 二樓 最上層及最下層 51,000
二樓 其他層 56,000
三樓 最上層及最下層 46,000
三樓 其他層 51,000
個人式骨骸位 地下室 最上層及最下層 23,000
地下室 其他層 28,000
一樓 最上層及最下層 43,000
一樓 其他層 48,000
二樓 最上層及最下層 38,000
二樓 其他層 43,000
三樓 最上層及最下層 33,000
三樓 其他層 38,000
五樓 最上層及最下層 38,000
五樓 其他層 43,000
雙人式骨骸位 地下室 最上層及最下層 51,000
地下室 其他層 56,000
神主牌位 不分樓層 15,000
骨灰(骸)換櫃費 未入櫃 3,000
已入櫃 5,000
神主牌換位費 未入位 1,000
已入位 3,000
許可證明
  1. 許可證明包含骨灰(骸)、神主牌位進(退)塔及換櫃位等。
  2. 骨灰(骸)櫃位、神主牌位使用費及換櫃位費均含許可證明。
  3. 各項許可證明遺失補發,減半收費。
100
類別 一般申請 依機關指定位置辦理者
本市市民骨骸或骨灰現存放於他區(縣、市)骨灰(骸)存放設施,遷回本區(市)骨灰(骸)存放設施存放。 減收三成
本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減收四成 減收五成
配合本市公墓更新,未領遷葬費。 減收八成 免費
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 減收八成 免費
一百歲以上之本市市民死亡。 免費
亡者於醫療院所捐贈器官或遺體。 免費
軍警機關使用解剖室。 免費
應由政府殮葬之無人認領屍體。 免費
管理機關辦理遷葬代為起掘之無主骨灰(骸)。 免費
本市軍公教及民防人員因公致死。 免費
回饋事項
  1. 死者最後設籍為本區大社里、潭頂里且居住滿四個月以上,則依本市市民費用減收三分之一收費。
規範事項
  1. 非本市市民申請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含神主牌位)者,依照收費標準加收百分之五十。
  2. 神主牌位不得預購,且一律使用管理機關提供之神主牌,其使用、管理比照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3. 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存放,管理機關得視該區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狀況,轉介至鄰近地區骨灰(骸)存放設施存放。
  4. 管理機關得將二個鄰接(垂直上下或水平左右)單人骨灰(骸)櫃位提供一次申購並視為雙人骨灰(骸)櫃位。
  5. 依管理機關指定位置、場所免予收費者,以使用本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現有最低價單人櫃位一次為限,進塔安置後不提供免費換櫃位。
  6. 本標準第二條各款減收或免收規定,其使用以單人式之骨灰櫃(不含佛區、貴賓區)為限。
  7. 骨灰(骸)換櫃費、神主牌換位費及許可證明之收費規定,適用於本市各區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
  8. 經核准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者,倘逾期未存放者,註銷其使用權,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使用費百分之九十。
  9.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一次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