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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管理機關 設施名稱 收費項目 樓/區別 櫃層別 收費金額
安定區公所 納骨堂 個人式骨灰位 一樓 3、4、5、6、7 35,000
一樓 1、2、8、9、10 25,000
二樓 3、4、5、6、7 30,000
二樓 1、2、8、9、10 20,000
三樓 3、4、5、6、7 25,000
三樓 1、2、8、9、10 15,000
四樓 3、4、5、6、7 20,000
四樓 1、2、8、9、10 10,000
四樓 骨骸位頂層之骨灰位 10,000
雙人式骨灰位 一樓 3、4、5、6、7 70,000
一樓 1、2、8、9、10 50,000
二樓 3、4、5、6、7 60,000
二樓 1、2、8、9、10 40,000
三樓 3、4、5、6、7 50,000
三樓 1、2、8、9、10 30,000
個人式骨骸位 四樓 不分層別 35,000
神主牌位 不分樓層 不分層數 15,000
骨灰(骸)換櫃費 未入櫃 3,000
已入櫃 5,000
神主牌換位費 未入位 1,000
已入位 3,000
許可證明
  1. 許可證明包含骨灰(骸)、神主牌位進(退)塔及換櫃位等。
  2. 骨灰(骸)櫃位、神主牌位使用費及換櫃位費均含許可證明。
  3. 各項許可證明遺失補發,減半收費。
100
類別 一般申請 依機關指定位置辦理者
本市市民骨骸或骨灰現存放於他區(縣、市)骨灰(骸)存放設施,遷回本區(市)骨灰(骸)存放設施存放。 減收三成
本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減收四成 減收五成
配合本市公墓更新,未領遷葬費。 減收八成 免費
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 減收八成 免費
一百歲以上之本市市民死亡。 免費
亡者於醫療院所捐贈器官或遺體。 免費
軍警機關使用解剖室。 免費
應由政府殮葬之無人認領屍體。 免費
管理機關辦理遷葬代為起掘之無主骨灰(骸)。 免費
本市軍公教及民防人員因公致死。 免費
規範事項
  1. 非本市市民申請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含神主牌位)者,依照收費標準加收百分之五十。
  2. 神主牌位不得預購,且一律使用管理機關提供之神主牌,其使用、管理比照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3. 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存放,管理機關得視該區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狀況,轉介至鄰近地區骨灰(骸)存放設施存放。
  4. 管理機關得將二個鄰接(垂直上下或水平左右)單人骨灰(骸)櫃位提供一次申購並視為雙人骨灰(骸)櫃位。
  5. 依管理機關指定位置、場所免予收費者,以使用本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現有最低價單人櫃位一次為限,進塔安置後不提供免費換櫃位。
  6. 本標準第二條各款減收或免收規定,其使用以單人式之骨灰櫃(不含佛區、貴賓區)為限。
  7. 骨灰(骸)換櫃費、神主牌換位費及許可證明之收費規定,適用於本市各區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
  8. 經核准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者,倘逾期未存放者,註銷其使用權,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使用費百分之九十。
  9. 符合本標準減免者以使用一次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