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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西港區第八、九公墓用地範圍內有(無)主墳墓遷葬事宜
發布日期:115/06/01

一、公告本市「西港區第八、九公墓(土地地號:西港區後營段2375、2376、2377、2378地號、八分段1401、1401-1、1405地號土地)」用地範圍內有(無)主墳墓遷葬事宜。

二、主辦機關:臺南市西港區公所。

三、遷葬期間:自遷葬公告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

四、旨揭遷葬墓區,已於墓前樹立標誌,惟遷葬範圍內墓主地址不明,爰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釋,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遷葬範圍內各墓主。

五、遷葬作業程序:

(一)公告遷葬期間,墳墓家屬應檢附受葬者除戶謄本1份、戶籍謄本1份(倘除戶謄本足資證明認領人與受葬者關係,則戶籍謄本免附)、認領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市西港區公所辦理墳墓認領手續。

(二)完成墳墓認領手續後,家屬應自行擇定墳墓起掘日期,並至少遲於起掘前7日通知本市西港區公所派員到場照相,認領人應在場配合墳墓起掘作業進行。

(三)完成墳墓骨骸起掘確認後,請攜帶印章(原申請人印章)至本市西港區公所辦理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請款手續。

(四)未依上述程序辦理申請手續者,本市西港區公所不受理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申請。

(五)遷葬期間未申請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得依「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六、有關遷葬認領諮詢,請向本市西港區公所洽詢,電話:06-7952601分機110(黃先生)。

七、遷葬期間,倘若因其他因素或墓主家屬發現其遷葬範圍內土地有墳墓未列入墓籍清冊,皆依本公告辦理增(補)編作業;逾公告期限未辦理遷葬認領,視為無人認領之(有主或無主)墳墓,由本市西港區公所代行遷葬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得異議,且嗣後如有墓主及家屬認領、移奉,亦不得申請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等相關事宜。

八、爾後如工程施工中於施作地號範圍內再發現墳墓或骨灰(骸),皆依據本公告處理遷葬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再另行公告。

最後更新日期:1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