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內政部113年9月16日台內宗字第11301371252號函辦理。二、按殯葬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其相關商品定型化契約條款部分,請協助宣導消費者須詳細審閱契約內容,如遇殯葬服務業有記載「終身」、「永久」或類此用語從而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情事,請拒絕與之簽約並向主管機關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