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推行鼓勵本市市民申請植存及節葬、簡葬之優惠措施如下: |
(一) |
亡者若擇入殮後當日即出殯火化(入殮出),其火化規費減收三成。 |
(二) |
農曆七月期間出殯並完成火化者,其火化規費減收三成。 |
(三) |
已埋葬亡者(土葬)起掘後,並申請植存者,其火化、骨灰再處理及植存等規費免予收費,惟火化時間須依本所指定時段辦理。 |
(四) |
安奉於本市各公立納骨塔之骨灰(骸),如退塔後申請植存,或無主骨灰(骸)申請灑葬者,其火化、骨灰再處理及植存等規費免予收費,惟火化時間須依本所指定時段辦理。 |
二、 |
同時符合上述各項優惠措施及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各款之得減收或免收費用情形者,擇一辦理。 |
三、 |
試辦期間2年,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 |